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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电磁兼容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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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提高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减少因产品电磁骚扰发射造成的危害,保护人身健康、设备安全和环境,并促使产品满足抗扰度要求,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布了《电磁兼容认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磁兼容认证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制定的,全文共25条。

  该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将产品分为两类:对有强制性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或强制性电磁兼容行业标准以及标准中有电磁兼容强制条款的产品,国家实行安全认证制度,在进入流通领域时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日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对有推荐性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或推荐性电磁兼容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实行合格认证制度,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该办法指出,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列入电磁兼容安全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企业,均应申请电磁兼容认证。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电磁兼容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加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包括对工厂质量体系的检查和对带有认证标志产品的抽样检验。申请认证的产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批准认证,领发认证证书,相关企业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认证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和授权。

  该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的各种情况,应注销相应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各种情况,认证机构应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各种情况,以及认证机构应撤销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的各种情况,都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指出,认证检验任务应由认证机构有合约关系的认证检测机构承担。规定了认证检测机构必须是公正的第三方,在法律上具备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并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还规定认证检测机构和检查人员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查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证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该办法第二十二第规定,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对达不到认证时所要求的电磁兼容技术指标,生产企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由于产品电磁兼容性达不到认证的技术指标要求而对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电磁兼容认证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必将大大推动我国电磁兼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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