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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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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通过《人民网》答贝塔斯曼记者时重申: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坦率的说,近年来,由于种种因素,对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有失控现象。笔者认为应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专管、专控、专营,方能充分发挥直播卫星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调整管理政策

        早在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即“129号令”)。其中第九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于2008年5月印发的《“十一五”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都对“村村通”直播卫星的管理提出一系列明确的要求。本着“稳妥、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政策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建立本地区“村村通”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管理,保证“村村通”工程按规定接收广播电视信号,防止违规接收境外节目。

        可见,无论是“129号令”或是国家广播电视“村村通”的有关要求,对于个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都有着严格的管理程序和办法。随着“中星9号”卫星的升空,直播卫星的接收设施以其灵活、方便、实用、价格低廉、维护成本低等特点,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并得以迅猛发展。因此,对于加强直播卫星的管理,显得异常的重要和迫切。

        直播卫星作为广播电视“村村通”的重要手段,应在严控、专管的基础上进行政策的调整。一是明确国有资产为主的广电经营部门进行销售、安装、服务的专营;二是建立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监管机制;三是确立以省为单位的厂电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点、定时、定量、定技术标准的“四定”生产管理办法;四是将生产、销售、安装等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归并,由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负责全方面的执法工作。

        此外,直播卫星作为我国广播电视传输的重要载体,应充分发挥其在传输中的使用方便、安装快捷、服务灵活的特点。因此,很有必要改变其现有的“卫星补盲点”的产业政策。在产业政策上,将公益性和经营性进行有机的结合起来,一方面服务广播电视“村村通”,切实保证边远和居住分散地区广大农民收看电视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发挥直播卫星的作用,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多的、专业的、个性化的广播电视服务。也就是说,在公益性方面争取国家的公共事业的政策支持,在经营性方面,充分展示直播卫星的风采。

借鉴行业经验

        直播卫星的管理,应纳入国家的战略层面上来思考,象盐业、烟草等那样,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生产、经销、管理实行一条龙服务,对非法销售、安装坚决打击。

        我国从战国时起,就开始实行盐铁专营制度,严厉打击私自制售。对盐铁实行的专营制度,在我国很长时期内,起到了增加国家税收、强化国家财力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盐税在当前的国家财政收入中虽然己经无足轻重,但盐业实施专营为确保食盐健康和战略储备的重要性依然存在。

        我国烟草行业一直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和专卖专营的专卖管理体制。烟草专卖专营运用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依法行政权,通过宣传、检查、治理和处罚等手段,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烟叶种植的技术指导和收购、烟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烟草的“专卖专营”则是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己任。

        广播电视着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为国家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走专营、专管、专控之路,也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情。根据“129号令”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可见,国家对卫星地面设施的管理早已有了明确的界定。因此,为了加强对直播卫星的管理,很有必要建立类似盐业、烟草行业的专营管理机制,法律方面与盐业、烟草行业类似同为国家垄断经营,通过对直播卫星的生产、销售、安装等各个环节的统一领导、专项管理,以解决目前多个部门管不住一个“锅”的尴尬局面。

        通过建立专营机制,不仅有利于推进直播卫星的快速发展,加快直播卫星的产业进程,实现直播卫星的多种功能,同时,有效的解决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压力,真正实现有线、无线、卫星、互联网等各种传输手段的优势互补、适度竞争和协调发展的产业初衷。

改进技术手段

        目前,我国对直播卫星的管理更多的是体现在如何服务农村,让广大边远、居住分散地区的农民能看到电视节目,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管理态度,实现和谐、惠民的愿望。但是,随着2009年3月以来的直播卫星山寨机顶盒的极度泛滥,使得这一美好初衷变得异常的尴尬。于是,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加强直播卫星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严控芯片技术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卫星广播标准:DVB—S、DVB—DSNG和DVB一S2。而我国的直播卫星“村村通”信道编码采用效率更高、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ABS—S标准;ABS—S标准具有完全自主创新、适用可行、先进安全等优势与特点。一是可提供广播业务,可支持电视直播业务,包括高清晰电视直播;二是具有交互式功能,通过回传信道,很容易满足用户的特殊需求,如天气预热、节目、购物、游戏等信息;数字卫星新闻采集(DSNG)业务和专业级业务,可提供双向internet业务。

        由于该标准不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且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因此,对于核心技术的保护,实行专控、严管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一是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ABS—S芯片的生产实行特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二是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专用芯片建立严格的备案制度,防止芯片的外流;三是建立核心技术的研发和专利保护机制;四是实行有计划的生产、管理和调控机制,坚决打击盗版和非法生产、销售行为。通过对芯片核心技术的可管、可控,不仅有效解决对海外、境外卫视台的节目内容的管理,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而且有利于实现其交互功能,发挥直播卫星的产业价值。

2、用好智能卡

        智能卡(Smart Card),内嵌有微芯片的塑料卡的通称,已广泛用于金融、交通、通讯、医疗、社保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在有线数字电视系统中也得到了广泛使用,成为了数字电视整体平移中的重要技术组成部分。

        之前,我国的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均为无卡接收。这种无卡接收方式造成以下状态,一是使得广播电视“村村通”免费发放的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二对于非法的山寨设备无法进行控制,三是不利于直播卫星产业的进一步开发和市场的拓展。

        通过制发统一的、标准的、规范的、专用的直播卫星接收智能卡,实现五个目的。一是便于对用户的管理;二是利于广播电视“村村通”各种传输方式的覆盖的合理布局,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三是对鱼播卫星的产业化运营打下基础;四是确保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五是有利于直播卫星的多功能、多业务开发。

        尽管亚洲区的卫星电视运营商曾经历过两次智能卡盗版的影响,但随着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CA的防盗版技术越来越成熟,使得直播卫星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不能因有盗版的出现而。因噎废食”,正如人们常说“倒洗澡水别把孩子也倒掉”。

        此外,为了加强对直播卫星的有效管理,防止非法直播卫星设备的侵入,还可通过由卫星电视频道运营商每隔一段时间更改一次密码的方法,对合法、有效用户进行不定期的收看授权。虽然这样的做法显得繁琐而笨拙,但就目前的情形而言,这其实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建立管理体系

        2009年3月以来,社会上出现了未经批准的直播卫星接受设施,这些设施的无序发展和蔓延,一是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顺利实施,破坏了我国广播电视有线为主、无线为辅、卫星补盲点等各种传播手段协调发展的格局;二是不利于直播卫星产业健康发展;三是未经批准、无照经营“山寨”接收设施的泛滥、质量上的低劣,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使得直播卫星的管理显得异常尴尬和无可奈何。与其实行鲧的“以堵治水”、不如推行禹的“以疏治水”。加强专控、专管,迫在眉睫。

        1、技术管理。直播卫星是一项利民工程,但也是一项政治工程。尽管“129号令”对我国卫星地面设施的管理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走进平民家庭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仅仅靠“129号令”的政策约束是不够的,应在技术上下功夫。一是“中星九号”直播卫星所属产权公司,应对所有上星节目实施技术的加密管理;二是用户接收设备实现机卡合一,加强对用户的使用管理;三是直播卫星设备的核心技术专管专控,加强对核心技术的专利管理;四是卫星接收设备定点生产,每省(直辖市)只定点一家生产厂,保证技术标准的生产管理。五是加快技术更新步伐,防止“山寨机顶盒”的出现或核心技术的泄密造成技术管理的麻烦,加强对技术的安全管理。

        2、内容管理。目前,我国直播卫星上星节目主要是央视、各省级卫视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的电视节目,虽然有47套之多,但节目内容却似曾相识,同质化程度很高,与有线电视传输的丰富节目内容相差甚远,与广播电视“城乡均等化”的要求更是不符。因此,要发挥直播卫星电视的作用,充分体现其价值,一是在节目内容上下功夫,推出“多元化”的内容产品,通过丰富的节目内容来实现直播卫星的产业价值。二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包括现的47套公共广播电视节目,利用基本业务平台和扩展业务平台推出海量的、互动的内容产品,满足各类用户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三是内容产品的开发应在主业即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基础上,开发直播卫星的衍生产品、增值产品和关联产品。

        3、市场管理。近来,人们对泛滥成灾的“小耳朵”微辞颇多,称“卫星电视接收器管理‘婆婆’多,管不住一个‘锅’”。可见,其市场管理的难度。为了加强管理,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应在“129号令”的基础上,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依法行政权,通过宣传、检查、治理和处罚等手段,设立专管、专控、专营部门。二是通过对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实行政府定价、严格审计,以确保广大群众的利益。三是以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负责生产、销售、执法、服务的监管工作,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四是推行定点生产、特别许可销售、安装制度,由具备生产技术资质和具有广播电视经营资格的的国资部门专门生产、专项销售、专业服务。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从设备源头上确保设备的技术、质量保证;从市场管理上,确保专项服务、专项执法。

        4、村村通管理:国务院办公厅[2006]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距离城镇较近、有条件的农村采取有线光缆联网方式进行建设,边远、居住分散地区采取共用卫星接收(俗称‘村锅’)方式进行建设,使‘盲村’的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由于直播卫星的服务对象目前定位于边远、居住分散地区的农民,因此,为了加强对直播卫星的管理工作,一是将直播卫星的管理纳入“村村通”管理范畴,列入农村公共体系建设。二是由公共财政负责承担直播卫星维护、管理的费用。三是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村村通”的管理和监督,实行有计划的发展、规范的审批、系统的备案。四是以省级广电经营部门为业务管理部门、以县级广电经营部门为支撑部门、以镇乡广电站为基层服务部门,实施特别经营许可。五是在边远、居住分散地区,由县级广电经营部门统一聘用协管员,协助技术管理和市场维护。六是将直播卫星的行政执法权赋予给广电经营部门,由广电经营部门在文广、公安、国安、工商、无线管委会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对销售、安装、服务、市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为了使直播卫星得以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很有必要在“129号令”的框架内,对直播卫星的管理政策、方式、程序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调整,对生产、销售、安装、服务、执法等方面实现专营、专控、专管。使直播卫星体现其功能强大、服务广泛的产业价值,为广播电视“村村通”,解决边远、居住分散地区农民看电视发挥其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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